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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真空泵厂家直销~苏电电气供应优质真空泵机组  
     
发布时间:2019/10/27 12:07:49 来源: 阅读次数:
 

扬州苏电电气有限公司专业生产销售真空滤油机、干燥空气发生器、SF6气体抽真空充气装置、SF6气体回收装置、真空泵机组等产品,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获得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计量合格确认证书、机构评出的AAA级资信等级证书、质量诚信企业证书等。如果您有需要请联系我们!
苏电电气大气网讯:日前,河北衡水印发《衡水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衡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的拆除、道路养护与保洁、物料运输与贮存、园林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变压器绕组测试仪第四条【基本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谁污染谁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调跨县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第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并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所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市政设施工程、园林绿化、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中央及省直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项目(含自建商砼站)的扬尘污染防治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可以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第八条【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能的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人士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第十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第九条【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当采取扬尘防治应急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施工、运输的,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任何拖延时间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的都视为拒绝现场检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防尘要求】 建设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一)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

合同签订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三)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进行妥善维护;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进行硬化处理,(四)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十二条【备案管理】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的施工单位应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二)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运输单位防尘要求】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三)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防尘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运输的,(四)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一般防尘要求】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当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 (二)施工现场边界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以及堆存建筑垃圾、渣土、建筑土方等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防尘措施;其边界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其余区域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裸露地面采取绿化、遮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余料及时回收; (六)施工现场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具备条件的,(六)施工工地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统一平台,(三)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等制度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机制,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中。

应当严格控制运输及生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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